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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场馆管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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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场馆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场馆资源利用效率,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师生活动等方面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场馆范围包括:教室、会议室,体育馆(风雨操场)、运动场(田径场、篮排球场),及今后新增的公用场馆。 第三条 学校公用场馆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领导就是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场馆资源,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经济政策、统筹调配资源,避免教育资源闲置,防止部门单位所有。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场馆的功能特点,委托职能部门、校内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统筹安排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就是涉及学校必需的重要活动,免费提供场馆使用;有偿使用是指对校内外开放的场馆,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后方可使用,便于以场馆养场馆或补充维持经费的不足。 (三)立项维修与日常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立项维修就是学校根据场馆在正常使用期间的折旧情况,适时或定期按预算进行维修;日常保养是指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应注意爱护仪器设备,负责简单维修及易耗品供应,以保证场馆的正常运行使用。 第四条 根据统一配置公用场馆的要求,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设公用场馆管理岗岗位,总体协调各类场馆的使用、公共事务的管理、公用经费的预算申报和使用管理等。 第五条 公用场馆运行、管理经费按照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务规定执行。 (一)不具有经营性或统筹安排的场馆的使用与管理,其公共管理费用,包括维修及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人员经费等预算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上报,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汇总,纳入学校预算。 (二)实行有偿使用的场馆,由分级管理的部门、单位制订场馆收费项目、标准,明确责任人及有关要求,并由学校指定的管理部门核准,收费项目等报计财处审批后实施,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按照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务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三)实行对外开放,具有较强经营性的场馆,由责任单位负责制订运行方案、管理办法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实施(如游泳馆报教务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场馆水电费、燃油费、设备折旧费、人工费等运行成本开支,弥补运行经费不足。 第六条 为保证学校场馆的整洁、安全、有序使用,各部门、单位在使用场馆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各部门组织活动时,必须确定一位责任人,负责对活动过程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监管工作。 (二)服从场馆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场馆开展活动,不得进入操作室、耳光房、设备房、配电房等,杜绝发生意外事故。 (三)组织活动时注意安全,所需电源、电线由管理部门统一布置、安排,禁止随意接拉电线。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场馆内的家具、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保持活动场所的整洁,不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和杂物。严禁乱贴、乱钉、乱挂以及在墙体上打洞钻孔。活动结束后,活动部门需及时清理活动场所。 (六)保持良好的活动秩序,严禁在活动场所内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宜。 (七)严禁擅自在活动中心剧场等公共场所内摆摊设点经商叫卖,严禁擅自散发各类宣传、商业广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宣传横幅需悬挂在指定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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