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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字体:
学校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6    

第一条(依据)

为推进全校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昆山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所涵盖的资源范围,是指电力、煤气,以及自来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遵照合理使用、量用为出、技术进步、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环境和师生可以承受的措施,更加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三条(原则)

学校遵循依法管理、完善机制、降耗增效、人人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节约为主、有效监督为主的工作方针,求真务实地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管理组织)

学校成立节能、节水管理办公室(总务处、办公室),主管全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节能、节水管理法规和规定;

2.根据本办法,制定节能、节水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3.组织节能、节水工作的有效监督活动;

4.根据本办法,进行合同或合约管理;

5.编制学校节能、节水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计量管理)

1.学校实行三级计量管理。

2.计量结算年度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

3.应落实专人做好能耗、水耗的计量记录工作,不准弄虚作假。

4.节能、节水工作主管人员,每月按户统计能源、水资源消耗量,每季度对全校能源消费、用能效率、节能效益进行分析,并拟订节能措施。

5.主要用能设备应每日作好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技术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应当遵守合理用电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2、备购置必须把能效比作为技术标的之一,发展和推行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节能技术。

3.禁止使用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各类设备。

第八条(宣传教育管理)

1.主要用电、用水场所,应张贴节能、节水标志。

2.每年应安排节能、节水宣传周活动,广泛开展节能、节水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结合具体的节能、节水事例,弘扬节能、节水新风。

4.结合具体的浪费能源、浪费水源的案例,采取公示、通报批评、处罚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

第九条(部门用电管理)

1.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节能、节水管理工作,养成随手“开关”的良好习惯。

2.各部门使用功率2000W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事先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空调柜机设备,应优选380V电源电压。

3.对总务处主要用电、用水单位实行限额使用、超标自付、节耗奖励的管理机制,按总务处管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学校编制范围内的三级计量单位,均实行限额使用、节耗奖励、超标纳入成本核算的管理机制。

5.用电、用水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均按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管理。

6.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扩容、擅自内转外用。

第十条(外用电管理)

1.外来单位和人员进校从事经营服务、施工,或租借、借住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需改变原来照明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操作使用。

2.外来单位和人员用电、用水均实行三级计量,按月结算,并应在租赁或经营服务、施工合同明确结算标准和方法。

3.禁止违章用电,禁止使用技术落后的用电设备,不得拖欠水、电费。外用电、外用水费用收缴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考核管理)

1.“两节”办公室为节能、节水管理考核职能部门,具有建议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的职能,具有直接按合同、合约进行管理的职能,具有直接出具违规处罚决定的职能。

2.失责造成能源、水资源浪费,或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构成事故、差错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违章用电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除没收用电器具、设备外,应处以20-200元的罚款。耗能、耗水量特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两节办公室另议处罚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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