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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 |||||
作者:pp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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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 组成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年级组推举产生,由学校发给聘书。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年级两名委员组成。 4、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将由委员会提名、讨论通过。 5、委员会须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6、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家长委员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卸任。 第三条 功能 1.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2.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等,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作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3.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4.配合学校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去影响家长,影响社会,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一致。协调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增强教育合力。 5.力所能及地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条 权利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义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六条 议事程序 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活动。 2、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2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 家长工作办公室:设在德育处 主 任: 盛永明 副主任:陶 瑜 秘书长: 钱天文 常设联系电话:57553004 本章程由昆山市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昆山市实验小学 200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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